茜茜茜:死亡不能成为贪腐官员逃避刑罚的捷径

中国法制网   2015-07-17 1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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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于2014年4月8日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一案,南通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711.25万元,上缴国库。后其利害关系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案件。(检查日报,7月17日)

犯罪嫌疑人陈西生前曾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南通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等职。在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沈某600余万元,低价购入别墅一套。2013年12月28日,陈西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于家中。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其在侦查阶段死亡,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近年来,许多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要调查、在纪委调查过程中“自杀”,或者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妄图能“一了百了”。试图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让家人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并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也妄图通过这种方法逃避被追责。

实际上,死亡并不能让贪腐官员以及相关责任人“一了百了”。 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贪官自杀,通过追缴其违法所得款物可以有效的震慑贪官。贪污官员往往连带着一个群体,他们在被调查期间,许多人选择自杀来保住“集体利益”。 倘若某位自杀官员确实涉腐,却因其生命终结而停止调查或追责,这不仅是对贪腐行为的放纵,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法律的威严,保持党和政府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依法追缴那些畏罪自杀官员非法所得款物是十分必要的。无论何种方式,我们都应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不能让少数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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