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屡屡争抢“补偿款”究竟为了啥?

中国法制网   2015-07-06 15: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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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屡屡争抢“补偿款”究竟为了啥?

 

5日,成都市纪委官方微信廉洁成都曝光了温江区金马镇兴元社区原党总支书记田玉成,原党总支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余洪久职务侵占案,因私分补偿款,田玉成、余洪久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并于近日被开除党籍。(7月6日,新华网)

顾名思义,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本是国家的一项好政策,却偏偏成了一些干部觊觎的“盘中餐”。

据了解,2014年7月29日,四川省华蓥市某送变电有限公司项目部与温江区金马镇兴元社区签订了《成蒲铁路110KV隆田电力线迁改工程经济补偿协议》,约定赔付及补偿费用款为28万元总包干,协议规定兴元社区要做到专款专用。在协商赔付过程中,田玉成、余洪久以社区名义与相关企业、农户协调土地补偿事宜,实际支付青苗补偿和土地补偿费约为17万元,剩余约11万元被两人私分。

不得不说,人一旦有了贪欲便无法回头。在扭曲的价值观的驱使下,一些人面对各种诱惑无法拒绝。然而,诱发职务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机制没有很好落实和严格执行,因为没有监督或缺乏监督的权利迟早会变质。

的确,村干部,虽不是公务员,但却是一个村的“一把手”。在“乡村”这个相对狭小的空间范围,权力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手握重权使得他们有恃无恐。

显然,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村官”其实能够受到最直接、最有效、最全面、最透明的民众监督。但实际上,这种监督难以到位并真正对“村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权力过分集中、存在监管盲区,是基层干部敢于贪腐的首要原因。

笔者想说,一些地方政府对“村官”的权力和职责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还需相关部门完善村民自治规则、提升村民的公共精神和民主议事能力,强化对“村官”的任前审核和任后监督,彻底截断村干部的贪腐源泉。(刘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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