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支撑

中国法制网   2015-06-27 19: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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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了一审时很多委员、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他们也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意见建议。(人民网 6月27日)

在此次的修正案讨论中,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关于行贿犯罪规定了第二种情形,即“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全国高压反腐的态势下,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此款很容易成为行贿犯罪者的免罪理由,放纵行贿犯罪行为。受贿和行贿都是犯罪,没有行贿才没有受贿。对行贿犯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减轻处罚,但不可以免除处罚。

可以说,我们对于那些被查处的贪腐分子都深恶痛绝。但是反过来一想,如果没有人主动给他利益,那么他们最终也不会走上这条不归路。也许有人会说他们的落马或被查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自身的素质修养不到位,怪不得别人,毕竟内因才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主要原因。我们不能反对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毕竟这确实是神圣不可欺负的。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千古流传俗语。他们固然是因为不能自己坚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而最终落得骂名传千古。但是如果外因没有发生变化,外部没有诱惑,他们又怎会走上这条不归路。

同样的,我们的老祖宗还给我们留下了另一至理名言“解铃还须系铃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如果我们只是一味的对于反腐分子严要求,强打击而疏于对他们的对立面行贿分子加以治理和管理甚至说存在制度上的漏洞的话,那么最终的反腐倡廉工作也不能取得完全胜利。毕竟你管的只是你的人,而我要达到我的目的只是要送去钱和名或者投其所好就行并不会承担太多的法律责任,所以说新一届的刑法修正案对于行贿犯罪不能免除处罚的规定实则是为反腐倡廉从另一方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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