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蓉:莫让权力压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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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公务员何健勇开公车撞死了人,事后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4年后才被检方起诉犯交通肇事罪、受贿罪、贪污罪。据检方起诉书,在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后,番禺区公安局主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于广辉指使下属对何健勇不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何健勇逃避法律制裁……近日,于广辉被指控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来源:羊城晚报2015年06月25日)
何健勇究竟是开着公车忙公事还是为自己办私事,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撞死人以后,却能够用38万公款赔偿死者家属,还顺利逃脱法律的惩处,我们不得不问:是谁给了他便利,让他在法律面前有“特殊权利”?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而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有重大意义。
在该案件中,番禺区公安局主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于广辉作为执法者,却被行其道,置政府形象于不顾,视法律于无物,不仅没有依照法律依法处理该案件,还授意下属做出不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如此明显的包庇,这不难让人猜测:他们之间有“猫腻”。另外,我们国家对公款使用有严格的规则制度和程序,38万的公款能够使随随便便取出来去赔偿家属,可见,该单位的财务绝对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对于公款使用,明显缺失有效的制度监督。
归根到底,副局长的包庇,挪用公款去赔偿家属,都是权利在作祟。笔者认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彻底根除部分领导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建立和完善督查、问责机制,增强对官员的约束力,莫让权利 “出笼”,彻底消以权干政,用权摆平的现象,保障法律的严谨和权威不受任何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