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强化选任规程,选择“中国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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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去年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来,深圳市努力把条例精神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研究制定《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若干意见》及9个配套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特别是认真落实新条例对各项程序的新规定、新要求,通过严格执行程序来选出“好干部”。(深圳特区报5月23日)
当前,在干部选拔和使用过程中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存在着指意代替民意、后台代替平台、少数代替多数、片面代替全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违背“群众公认”原则的去群众化现象。这与组织人事部门没有真正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没有充分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而是把“干部公认”当作“群众公认”有着很大的关系。因而,离开了群众也就无从“公认”了。笔者对这一现象有如下看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保障,而在新形势下该条例的完善,体现了中央对科学化、制度化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视,又体现了中央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态度和决心。治国之要,首在用人。新修订并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还要对选人用人过程的进行监督问责制,并建立违规选人用人工作倒查机制,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体现着狠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态度和决心。
干部监督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长期以来,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方面,往往重视对干部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和程序的监督,忽视任前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思想教育,疏于对领导干部任后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笔者认为,这样不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在监督方法上实现由事中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重方面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