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亦瑭:问责不称职官员不能“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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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近日出台《关于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本年度受到1次通报批评(含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下同)的,班子不得评定为好等次,相关责任人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班子视情况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相关责任人视情况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5月24日《人民日报》)
正如有网友表示,对领导干部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几乎没有,除非他犯的错误已无法挽回,不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一棒子打死。对政府机关来说也是一样,对于第一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在第二年时只要无严重错误,一般情况下都会让他们称职。那么,在此情况下,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辞退的做法,似乎也就只是一个“摆设”罢了。
而且,在该《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前提条件是受到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且还是“视情况”的。也就是说,要对不称职的官员进行辞退,其前面不仅有着“连续两年评定”、“受到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等这样的重重困难,更是还有着“视情况”这样因人或因事而异的不确定因素。那么,要真正问责惩处这些不称职的官员也就显得十分渺茫。
事实上,“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这样的规定,在《公务员法》中早已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因为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的情况却廖廖无几。但如果还要在问责惩处这些不称职官员前面加一个“视情况”的话,这不仅大打了《公务法》执行情况的折扣,更是不利于“考核突出作风建设,实行联动问责”。
或许,该市以出台考核意见的形式规定了不称职官员的惩处办法,给“为官不为”者以警示震慑。但对于这些在高压正风反腐的新常态下,仍不收手、不收敛和心存侥幸的官员,仅凭警示震慑显然是不够的,而是要以动真碰硬、壮士断腕的举措,进行从严问责惩处,绝不心慈手软,更不能在惩处这些不称职官员时还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庸政懒政同样是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