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贪腐手段“穿新衣”还须管好权力“关”

中国法制网   2015-05-21 17: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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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贪腐手段“穿新衣”还须管好权力“关”

 

市县区水利局长“前腐后继”几乎全军覆没,涉案人员40人;涉及水利工程项目数百个,其中仅涉及农村人饮工程的资金就达5.4亿元;除“一把手”涉案外,一些普通小职员也深陷其中,有贪腐者落网后甚至感叹,“我没有什么权,也没有主动要钱,老板也拼命塞钱过来”……(5月20日,新华网)

的确,在众多腐败案件中,涉嫌集体腐败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尤其是涉及工程项目的腐败更是涉及广泛。

集体腐败,通常也称为腐败窝案或共谋性腐败,指的是多名官员结成同盟、共同开展腐败行为的现象。集体腐败是相对于个体腐败在更深层次上的腐败,近年来在我国有泛化趋势。其特征在于:涉案人数多,行为的完成往往需要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配合,案情复杂而难于查处。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对执政党和政府威信损害更重,集体腐败的盛行,必然导致一个社会走向“腐治”,社会管理成本会急剧增大,执政党的风险就会沓至而来。

在一些涉及集体腐败的项目中,水利腐败尤为突出,水利工程涉及招投标、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多个环节,暗箱操作的水利工程由于利润高,企业老板凡是认为用得着的官员都按职级一一送钱,上至局长、监理,下至出纳、保管员,一些无权的小职员也深陷其中。

然而,一人受贿则罢,基层水利部门的连带贪腐却更加令人咋舌,和别的工程项目不同,基层水利施工一是点多面广,二是专业性较强,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单从项目审计方来看,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也只能是走走过场,这些都为可能的腐败留下了空间。

无疑,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因此,笔者认为,反腐不应留任何漏网之鱼,对于集体腐败事件更应高压打击。要想防范基层涉水腐败,还须严把招投标关,只有让人民做好监督,才能切实防范水利中的贪腐现象。(刘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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