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嫖娼被降职不要急于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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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通报查处15起典型案件,给予党政纪处分31人,其中办公室主任王某组织三次公款吃喝,其中一次属嫖娼行为,共花费1.08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撤销职务,降为一般员工。(5月19日 中国新闻网)
说到“嫖娼”这个不雅词汇,相信大家都能想到去年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而被拘留15天,又被收容教育半年一事。此次又现干部因嫖娼而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降为一般员工的处罚。对比这两种身份的当事人,再对比其受到的处罚,难免有些蹊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在情节轻重上,王某与黄海波的情况或有不同,如何处理,要看法律部门的判断,但在司法处理意见尚未公开前提下,只提行政处分结果,不谈司法介入,难免让人产生误会:同样是嫖娼,演员犯了被严惩,而干部犯了只是降级,难道当了干部,就可以凌驾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上?触犯法律,依然能当“一般员工”,这岂不是对一般员工们的最大嘲弄?
在今天,中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讲法治,就应人人守法,大到国家政体,小到个人言行,都要在法治框架中运行,法律面前没有特殊阶层,更没有特殊人物。然而,法治社会不是一天建立起来的,我们仍在转型期中,仍背负着沉重的传统包袱,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还有一些法治精神还没覆盖到的地方,在我们的行为中,仍有以实用替代法律原则、以行政处分替代司法处理的惯性,所以才应特别警惕,时时注意被误读的可能。
笔者相信对王某等人的个案,法律会做出处理,但这需要一个程序,在时间上难免滞后,既然涉及国有大型企业的话题特别容易引起公众关注,也特别容易引发争论,因此有关部门就更要做好解释工作,司法检查机关更要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处理好一切细节工作。(李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