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重奖拆迁官员,实则是滥发奖金改头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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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重奖拆迁官员,实则是滥发奖金改头换面
云南红河州为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政府每年出资500万元奖励拆建,其中400万元用于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州棚改办、州棚投公司进行奖励,100万元用于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进行奖励。书记市长均可获15%分成。有人质疑该做法严重违反中央关于治理评比表彰庆典相关规定,但红河州外宣办主任称:考评办法没问题。(4月30日新华网)
在企业里,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企业效益,管理层经常制定一些奖励措施和办法。然而云南省红河州政府也以棚改签约率为标准给予公务员现金奖励,制定了奖励办法,且奖金金额巨大,以激励官员勇往直前,“勇啃硬骨头”,促使红河州棚改工作顺利推进,这不仅容易催生与滋长违法拆迁,而且这也违反了中央关于治理评比表彰庆典的相关规定,实则是滥发奖金。
公款奖励拆迁,一则,本就是对公款的不当使用,有权力自肥嫌疑,没有用在亟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上;再则,是在激励公权力加剧对民众利益的“掠夺”。这等于是对民众利益的双重剥夺。拿着纳税人的钱财,却支持公务员去提高棚改签约率,而且其中并没有诸如拆迁户的满意度等方面的考核,如此,就极可能会滑向与民众利益相对立的立场。财政收入本应该更多地用于解决民生问题,红河州政府却变成了公务员的激励金,这也让人感觉当地政府也可能是想给公务员多加上一项福利。
当然,不是说公务员就不能被奖,关键是奖励政策的制定应该于法有据。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明确,对在突发事件或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受奖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金标准,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给予最高现金标准10000元现金奖励;同时在奖励程序上,得征求群众和纪检机关的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要不然,官员随意就可下文发钱,谁说不是慷纳税人之慨以笼络下属?更何况,完成拆建任务本就是官员分内职责,是拿工资就该干好的活,如果完成拆建工作可以有奖,其他没奖金的分内职责是否就会懒怠?
公款奖励拆迁官员,暴露的根本问题其实还在于政府花钱的完全不受约束。公务员自己给自己发奖金,纳税人该怎么看?乱花钱的权力必须被关进笼子,否则,如果花钱不受约束是一种常态,红河州的做法,实则是将滥发奖金摇身一变,改头换面。上级有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调查政府奖励官员的法律依据与资金来源。通过完善财政预算机制与监督问责机制,加大地方政府违规成本,避免滥奖思维蔓延,守住依法行政与拆迁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