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飞:反腐需“行贿”“受贿”双向打击
中国法制网
2015-04-30 09: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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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4月29日 新华网)
近年来,在腐败问题的查处上,往往只注重打击受贿者,受贿者巨大的受贿金额也十分吸引眼球,也让行贿者在腐败案件中失去了“光环”,行贿者也因此在夹缝得以免于处罚,。其实在《刑法》上对行贿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然而从已被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好些贪官动辄受贿上百万元,我们又见过几个行贿者因此被判刑?
就像广告中所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没有行贿有哪里有受贿呢,行贿受贿本来是双向行为,处罚中行轻受重,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贿者敢于触碰高压线,而有了行贿者金钱的诱惑,受贿也成了必然,只是谁来收,收多少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彻底斩断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金钱往来,就必须“行贿”“受贿”双向打击。
其实之所以行受贿案件成为腐败中的主力军,首先是因为现代人的急功近利,遇到问题总想走捷径,想方设法拉关系,没有关系用钱开道,有了这样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些许的侥幸心理,就足以使行贿者铤而走险,行贿犯罪数量也不断攀升。其次是对权力运行监管不严,许多单位对权力运作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度偏少,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职务之便行贿提供了可乘之机,且监督多是内部监督,很多都流于形式。其三是对行贿受贿处罚力度不够,对行贿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使行贿成为一项高收益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法律在此方面丧失了教化和惩罚作用,也直接导致了受贿犯罪的不断增加。
要切实制止行贿受贿歪风习气,我们在对受贿者施以重拳的同时,对行贿者也要严惩。一方面,要完善对行贿者的责任追究,建立“行贿黑名单”,用警示教育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来为社会大众敲响警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行贿处罚力度,切实转变“重打击受贿、轻处罚行贿”的不正确观念,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即使行贿者与受贿者同罪也不为过。(作者: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