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廖少华案看反腐倡廉学启示
中国法制网
2015-04-09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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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认定被告人廖少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人民网 4月9日)
廖少华的落马可以说是我党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又一亮点,又一大手笔。他的落马再次直接而又明显的告诉世人反腐倡廉工作走在路上是一项新常态化的工作,不会因为一个两个党内蛀虫份子的消灭而终止。
从这则新闻中我们了解到廖少华因受贿、滥用职权案,被认定犯受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面对15+2=16的结果我们很多人在此时就会想到是不是又是被某某更大的有权者给庇护而少了一年呢?其实就如今的形式来看这种可能是肯定不存在的,同时只要认真耐心的读完这则报道就会知道,廖少华减刑一年的原因在于案发后,廖少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滥用职权的事实,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所得赃款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滥用职权罪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这合情合理的理由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法律对于违法乱纪者所表现的治理作用,也看到了法律面前坦白从宽的政治口号。
同样,在这则报道的背后,我们可以学到“法者,治之端也”这句古话,也可以体会到坦白从宽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效用性和存在感,也希望那些已经落马或者说抱着侥幸心理继续违法乱纪者可以向廖少华一样主动报告自己存在的问题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作者:嘟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