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录”作为“良药”,需“苦口”方能“利病”

中国法制网   2015-03-31 09:50:43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忏悔录”作为“良药”,需“苦口”方能“利病”

 

在一些落马官员眼中,悔过书仅仅是争取宽大处理而必须抓紧的救命稻草,是出于对眼下现实利益的考量而作出的逐利之举,与对法律和党性的敬畏无关。若真如此,忏悔就彻底背离了其“苦口良药”的本意和初衷,沦为一种投机。(3月30日新华网)

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综合林林总总的落马官员悔过书来看,大多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他们的自悔自新和现身说法,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完善反腐制度机制、警示党员干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教育意义。

然而,“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当忏悔有可能成为定罪环节的“硬通货”和争取宽大处理的“软指标”之后,忏悔录就成了落马官员眼中的“免死金牌”, 通过忏悔诉苦博同情、表功谈政绩,动辄就是万言的悔过书,誓要将忏悔变成承担法律责任的“替罪羊”。这样的忏悔也就变味、变质,失去“药效”了。

落马官员的公开忏悔,是反腐倡廉鲜活的“反面教材”,是中纪委煞费苦心开给落马官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的一剂“良药”,目的是为了既能让落马官员认识和反思自己的“病情”,又能让广大党员干部预防被传染,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价值旨归。为了保证“药效”和 “疗效”,还需对症下药。

一是忏悔要建立在承担法律责任之上。明确忏悔的意义,忏悔不能避开罪行,打“同情牌”,树“功德碑”,要在认罪伏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反思罪行、悔罪自新。

二是忏悔不宜过于影响量刑定罪。忏悔更多地应该是作为是否认罪伏法的一种标准,而不是从轻量刑和减刑的依据。

三是应该加大对功利性忏悔的处理力度,对于那些抄袭、伪造忏悔的行为,要予以严厉的打击,让忏悔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扪心自问,让忏悔这剂“良药”真正“苦口”,药效持久。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