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我主张:领导干部要敢于露家底接受各界监督

中国法制网   2015-03-23 11: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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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文件中指出,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有几十万,这还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厅局级干部也有几万人,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无疑是庞大的数据,真伪的甄别不容易,也难免会有水分,很多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愿意报就报,不愿意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了折扣,还出现了虚假或缺斤短两的信息,使个人事项难以得到社会各界真实全面有效的监督。 要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抓学习,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通过学习,统一了全体领导成员的思想,提高认识。二是抓规范,确保落实措施到位,为了维护《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相结合,同各项考核相结合,无论是主要领导还是分管领导,都要自觉向党组汇报,自觉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三是抓职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镇纪委的职能作用,加强了对领导成员家庭状况、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了解,强化了纪检监察的教育职能、监督职能,从部分领导干部开展个人事项报告公示试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不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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