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倒手土地违规办证 “红灯”实效监督需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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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倒手土地违规办证 “红灯”实效监督需发力
今年1月,山西省霍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朱东平被人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倒手土地开发房地产牟利。同时被以同一理由举报的还有霍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大鸣。(2月9日 《京华时报》)
山西霍州市检察院和公安局两位官员倒手土地开发房地产被实名举报,让官员参与倒手土地开发房地产的违规事件暴露在公众眼前。公认为严苛的土地权属转换过程在这两位官员面前一路绿灯,明显的违规行为却没有“红灯”,这是何故?笔者认为,主要还是监督实效。
一方面国土部门对土地权属变更把关不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要改变权属性质,唯一途径是政府征地。其间流程包括须经原所有权人同意,发布征收公告、拟定足够的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纳入政府土地交易中心招拍挂出让。但存在纠纷的地块2009年3月23日朱东平在没有任何政府征收批文,土地性质也仍为村集体所有情况下居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霍州市国土资源局何其的荒唐?不用多说,这里边肯定存在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正如霍州多名知情人说,朱东平“仅办土地证,就花了200多万。”谁收了这钱?谁经手办的证?有没有存在监管缺失和贪腐等,都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给出答案。
另一方面住建部门履职不到位。作为楼盘修建的主管部门,先是为该地块办理了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说朱东平用欺骗的手段办理了这一书一证,住建局也是受害者,还情有可原,但楼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就开工建设且对外预售,事后还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明显有睁只眼闭只眼的失职嫌疑。
另外,部门纪检组织对官员违规经商行为监管不力。早在2010年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第一章第二条就明确规定: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王大鸣违法违纪经商一事,单位内早有议论,但单位的纪检科级别较低,只能调查处理副科级以下的干部,所以还需市纪检委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显然,这种说法有推卸责任之说。纪检监察部门原本就是监督干部日常行为的部门,不管什么级别的官员,只要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不管是不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善意提醒,及时制止未尝不可,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也是职责所在。如果用无管辖权一说作为托词,放任和助长这种行为就明显不妥。还极易让这些干部产生错觉,认为纪检监察部门都不管不问,自己的做法没有问题。结果却最终弄出大问题。
事件已经发生,我们当反思其事件发生的罪魁祸首,从完善机制,加强监管等方面着手,让“红灯”该亮就亮起来,毕竟亮“红灯”未必是一种伤害,反而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