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一间:健全个人报告制度,确保报告内容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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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从去年开始,对拟提拔和转任重要职务的市管干部人选,全面抽查核实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3名不如实申报的拟提拔干部人选,在区县领导干部调整中被停止提拔任用。(中国纪检监察报 2月9日)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身为党的干部,必须对党诚实。可是在“个人有关事项”上,一些党员干部就认为是个人隐私,完全不把组织当回事,也不把自己当组织的人,对党藏着掖着,违背了入党誓言。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只填报不核实”,导致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
基于此,2014年初,中组部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这是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政治规矩的重要举措。数据显示,去年全年中组部直接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查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透过这些数字背后,通过实行抽查核实机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这一制度已被“激活”,开始显现其在源头上的制度防腐反腐作用。当然,在肯定目前通过“抽查核实”已取得的拦截“带病提拔”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还有进步的空间。笔者认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应当由报告、核查、公示、问责四个部分组成。不仅要从报告和核查的具体细节严格把关,还要对报告内容和核查结果进行适当的公开公示,使公众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了解情况,形成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最后,形成法律问责机制,用法律制度斩断权力与腐败的链条。
目前报告、核查这两步应该说相应的制度已经在逐渐建立完善,但在公示、问责上还做得不够。如何在现有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展为面向整个社会和公众的“个人事项公开制度”,还有许多阻力需要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