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长:用“标杆”指引方向

原创   2015-02-09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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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关系出发,为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方略中更好地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指明了道路和方向,对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设科学的干部培养和考核制度意义重大。(新华网2月8日)

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一根根挺立的“标杆”和一盏盏明亮的“航灯”。它指引人们怎么去做人和做事,同时照亮人们前进的道路。如果有人胆敢不听它的,或者与它的指引背道而驰,那么,等待他的将是黑暗或者死亡。而法律法规必定是“死的”,它就在那儿,却不能来执行。那么由谁来执行呢?当然是干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干部不仅是让“标杆”挺立的工匠,还是让“航灯”明亮的水手。另一方面,执行者、操刀者、指引者自己要做挺立的“标杆”和明亮的“航灯”,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标杆”更直,“明灯”更亮。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标杆”作用大得惊人。就一个地方而言,这个地方的“一把手”和领导干部就是本地的“标杆”和“航灯”;就一个单位来说,这个单位的“一把手”和干部就是本单位的“标杆”和“明灯”。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成为职工、服务对象、群众效仿的榜样。而且,职位越高,效仿的人越多。如果是正面的、正能量的传递,效果当然很好;可要是反面的、负面的影响,危害也就更大。正面的如焦裕禄、兰辉等,反面的如周永康、徐才厚等,正面的影响大,反面的危害更大。

因此,在干部选任、考察、考核、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负责。在选人用人的天平上,不断加重法治的“砝码”,应当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迫切任务和重要抓手。许多干部缺乏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认为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豪不顾忌法律法规的约束。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知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最高权威,就是要把“权力入笼”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落到实处,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要求落到实处。

要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要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真正把每一名领导干部都树立成为“标杆”,让他们为广大群众指明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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