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婚变报告应兼顾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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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婚变报告应兼顾隐私保护
为了监管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表现,南京将对其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南京市委2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2月3日《扬子晚报》)
领导干部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这项规定在领导干部管理方面必然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拷问了领导干部的个人修养,敲响了领导干部德政的警钟。但是,在推行这项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对领导干部隐私的保护,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公民生存的基本权利,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领导干部婚变属于个人隐私,所以,在这项制度设计上,信息报告和隐私保护要同等对待、统筹兼顾,以免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因为向上级报告而被泄露,从而对公职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或者给公职人员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当然,隐私保护与信息报告并不是截然对立的,隐私保护也不能成为信息报告的理由,而是提醒相关部门在信息报备时应配套完善的程序和机制,保护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保障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只有既考虑了公众知情权又保护了公务员隐私权的制度设计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但在“八小时外”,他们也是普通公民,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爱好、有自己的朋友圈,他们也需要有宁静的生活环境,也需要有社会、法律的保护。所以,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婚变须书面报告组织,这种制度无可厚非,但也应该兼顾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信息报告与隐私保护中取得平衡。
王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