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一间:落实个人报告制度,督促干部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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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监管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表现,南京将对其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南京市委昨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中新网 2月3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早在1997中办、国办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报告制度实施以来,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南京市公布的《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则是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体现。《若干规定》里强调,从2015年起,南京市在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将这一做法扩大到科级干部。随机抽查的比例将提高至4%。全面实行拟提拔对象、后备干部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核查,进一步防止瞒报情况的发生。同时,为了监管干部的“八小时外”表现,南京市还提出要建立“特别监督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另外,领导干部私生活出现情况,也要向组织进行报告。
《若干规定》不仅扩大了报告对象的范围,也建立了相应的抽查机制,对抽查发现明显违规的也明确了处理办法,同时将干部“八小时外”的表现也纳入监管之中。可以说南京市的《若干规定》是对报告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要求可谓更严。笔者认为,通过严格地要求,有利于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规范从政行为,推动廉政勤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