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监督者

中国法制网   2015-02-03 14: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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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2月1日转刊《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题为《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之五——强化自我监督 防止“灯下黑”》的文章,笔者阅读之后,感触颇深的是,文章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且意义重大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代,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众人想象的哪样绝对和无所限制,因为皇权往往要受制于代表内阁力量的相权的制衡和约束。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作为执政党党员而言,中国共产党党员不仅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而且要遵守党章党纪,所以,法律制度之下,无“化外之”。同时,所谓的权力也仅仅是法律赋予某项工作、某个职位的职责权限而已,并非个人的私有财产,故此,权力也受到法律的监督约束。当然,法律与制度本身不过是文字条款,还是需要由人来执行,这样一来就又回到了之前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其实,文章早已给出答案。

    根据唯物辩证法,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那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实现自我净化、强化自我监督,这是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必须高度重视。同时,公开曝光要常态化,让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都发挥作用,这是外因,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同样忽视不得。自我净化、自我监督的内因与外部监督的外因相互作用才能达成约束监督者的结果。(石上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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