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亦瑭:“自愿”交的“办案补助费”怎能乐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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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9日,个旧市大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大鑫源公司)一车满载的铅精矿被一团伙劫走,该案旋即被当地警方侦破。但令受害单位郁闷的是,“办案民警索要了2万元办案经费”后,追赃仍未能成功,价值32万元的货物只追到了3万多元。2015年1月28日,个旧市公安局向澎湃新闻确认这笔款项的存在,但认为是王俊主动表示并赞助的。(1月31 日 澎湃新闻网)
对于这2万元的“办案补助费”,不论是受害单位主动表示赞助而“自愿”交的,还是办案民警主动登门索要的,当地警方收到的这笔本该不能收取的2万元办案补助费之事实已然存在。很显然,这不仅违反《警察法》之相关规定,更是严重有损了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就算是其“自愿”交的,更何况这之中还存在着“索要”之嫌疑。
众所周知,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既是入警之誓词,更是其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然而,在该起事件中,这些办案民警却不以为然,不仅未成功帮助受害单位追回被抢财物,反而还收取了“办案补助费”。
而据调查,大鑫源公司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在锡城派出所、刑侦大队等场合,多次向办案部门领导表示案件侦破后,要给办案部门赞助费、送锦旗,叫电视台采访宣传等。 而且还是在“经大队领导同意后,办案民警与他到其公司财务领取2万元人民币。” 由此来看,这2万元的“办案补助费”还是民警“被迫”领取的?
虽然,当地公安局回应称“办案经费”是存入了该局的公共账户,并“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来看,如此索要或是收取受害单位的“办案补助费”,都是违纪违规的,更不能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了事。否则,这与地痞流氓收取的“保护费”又有何异?
退一步来说,就算是受害单位为感谢民警或公安机关办案追赃的辛劳努力,就算是其“自愿”交的“办案补助费”,但作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人民警察和公安部门,又怎能如此乐意就收下入自己的“库囊”了呢?因此,不论是哪一个角度来说,涉案民警和当地公安部门所拿到的这2万元“办案补助费”,都实属不应该。
所以,要有效处理该起事件,还需要相关部门主动作为,从严问责惩处相关责任人。既要责成相关部门全力办案,将受害单位的财物损失降到最低;还要退回其已入库的这2万元“办案补助费”,更要对涉事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从严惩处。如此,才能有效地肃正警纪警风,也才能维护人民警察队伍和公安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