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总是选择性执法也别总是顶格处罚

中国法制网   2015-01-30 15: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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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岁的浙江龙泉小伙小方平时爱玩爱闹爱搞怪,1月26日下午,他驾车行驶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上时一时兴起,对着监控摄像头摆了一个“剪刀手”造型。没想到,这个即兴的动作刚好被监控拍了下来,小方的行为被交警定性为“未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被罚款200元。事情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有部分网友认为交警处罚过重,也有网友认为处罚合理。(1月28日《钱江晚报》)
  不管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常理,开车时都应该全神贯注、精神集中,而不是搞怪恶搞或是做一些其他分散精神的事情。淹死的人,大多都是会游泳的,所以也不能因为认为自己驾驶技术好,就可以边开车边做其他一些事情,这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别人生命的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小方在高速路上开车时对着监控摄像头摆了一个“剪刀手”造型,很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处理处罚作出明确仔细的规定。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该法第九十条同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又来了,小方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交警部门为何要顶格处罚?是因为对着监控摆“剪刀手”,扫了警察面子?还是因为要创收?抑或是真的从严处罚,达到以儆效尤?而且规定之中的那些打手机、一只手离开方向盘的人也是违规了,怎么不见处罚,而重处小方“剪刀手”呢?
  窃以为,对于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驾驶,对着监控摆“剪刀手”的行为,我们是要重视,要处理的。但问题在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们是否能够人性化一点,主要以批评警示教育为主,而不要动不动就顶格处罚呢?另外,也希望我们相关立法立规部门能够对于处罚做到精确细化,不要给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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