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渎职,不应由政府“买单”

中国法制网   2015-01-29 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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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渎职,不应由政府“买单”

 

昌平区城管局沙河执法队队长申凤民,多次收受企业老板赠送的现金、购物卡和红木家具,总价值超过20万。收钱后,申凤民放纵一家企业的违法建设,导致昌平区政府耗资190余万元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28日,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申凤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12年。(中国新闻网)

笔者看到这则新闻,第一反应就是,个人的贪污腐败造成国家的损失,决不应该由政府出钱来“善后”。受贿者渎职事情败露,认罪倒是很快,但涉及赔偿等利益问题时,就开始“耍无赖”,胸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态,心想“反正钱已经没了,随便你判好多,赔不起”,政府出钱善后也是无奈之举呀!

纵观全国,这样的事情决不是一起两起,政府的“无奈之举”做了又做,何时才是一个头?从这里不难看出,一是昌平区政府在选人用人上开了小差,让蛀虫进入了党员干部队伍;二是政府在权力的监管上,做得还不够细、不够好,没有真正意义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笔者还是真心的希望此类事件不再发生,这样还可从侧面可以体现出我国在权力监管上的一大进步,社会大局也是和谐稳定的。(块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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