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蓉:“放任的权利”造就了路灯下的腐败
中国法制网
2015-01-29 09: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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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是城市基础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看似小的路灯,却在一些人手中摇身一变,成了一棵不起眼的“摇钱树”,造就了一大批的“小官巨贪”。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江苏、浙江、河北、江西等多地曝出的路灯腐败案,涉及到市政管理、建设部门以及乡镇村委的干部和工作人员逾30人,而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杭州市电力局路灯管理所原会计徐玥明,一人就贪污路灯电费588万元;湖北荆门市城区路灯管理局原局长沈忠斌、副局长张孝军两人“联手”贪污受贿550多万元。这些“清水衙门”的华丽转身之下给我们暴露出的是官员对权利的放任。
建设城市,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本来是一件惠及百姓的好事,然而在“欲望””贪念”“权利”的三重结合之下,把原本光明的路灯变得黑暗。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大中城市上十万盏路灯的日常改造维护、电费支出、广告承租等方面都是巨额收支,从设计招标到验收维护,每个环节几乎都得花钱疏通。而在“疏通”之后,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就是成本近万元的路灯,合同价却是两三万。
现在,我国正在严厉的进行反腐倡廉,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路灯下的腐败正反映出一些“苍蝇”的滥用权利、违法乱纪。“小官巨贪”出现的根本原因还是 “权利”二字。要防止“苍蝇式的腐败”,就要真正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牢笼。首先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大监察,严格检查,不走过场,不讲人情;其次是要阳光透明,把项目工程中涉及到的一系列人事进行公开,加大社会监督;最后是领导干部要严守自己的思想防线,慎用手中的权利,杜绝贪污受贿,不要让城市的一草一木都变成捞取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