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亦瑭:人大刚性监督尤需政府整改落到实处

中国法制   2015-01-23 2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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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一次意义特殊的满意度测评。之所以意义特殊,是因为这次测评是针对专项工作评议后政府的整改情况而展开的。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监督工作后政府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彰显了人大监督政府工作的刚性。(1月15日《重庆日报》)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治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监督,既是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

        但是,在人大监督政府的实践中,却往往处于种种尴尬境地,不仅制约和影响着监督力度的发挥,甚至还让人大的监督成了一种“摆设”。虽然,法律授予人大多项监督权力,但现实中,有些权力很少运用,甚至被“束之高阁”。如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不给政府添乱”,在提请人大任免提名官员人选过程中,习惯的“顾全大局”、“高度一致”思维等。这着实让人震惊。

        不过,此次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却进行了一次意义特殊的满意度测评。之所以意义特殊,是因为这次测评是针对专项工作评议后政府的整改情况而展开的。虽说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监督工作后政府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却彰显出了人大监督政府工作的刚性,更是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政府执政的实际工作成效。

        但是,若要让人大的刚性监督充分发挥实效,就还需要政府对人大监督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到实处。一方面,政府必须强化“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促进、监督就是保障”的意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将其作为促进和推动政府工作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就是要切实践行政府承诺,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真正做到职为民守、责为民尽、利为民谋。如此,才能充分利用好人大监督权这一“神兵利器”,也才能使政府工作始终按人民的意愿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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