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忠的忏悔为官员的贪婪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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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云南省纪委调查,李云忠在担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曲靖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和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严重违纪违法。其在曲靖任职期间,日均受贿达1.7万余元,单笔受贿最多达600万元,受贿总额高达4000余万元。2014年9月30日,云南省纪委宣布,李云忠严重违纪,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随后,李云忠被开除党籍和 公职。(1月14日 人民网)
李云忠在忏悔书中写到,贪婪之心,于我而言,不是简单的见财起意,不是“触景生情”,更不是一时糊涂,而是有很深的思想根源,灵魂深处不干净。笔者认为,没有一个官员在为官之初是冲着能够贪污受贿来的,都想着在有了权力之后为自己的家乡,为所在的地方贡献自己的一份力。然而,随着身边人和事的大变化,官员思想上也慢慢地起了变化。
一是丧失了党性。长期以来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淡化了理想信念,丢掉了党的宗旨,关键时候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一心一意为自己谋利;不是以天下为己任,而是以私利为己任,与党性、党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以及共产党员的宗旨背道而驰。
二是丧失了廉政意识。有的官员不是廉政意识、纪律意识淡化的问题,而是根本没有的问题。也许他们眼里,廉政是警示别人的,纪律是约束别人的,所以他们从未把廉洁自律、作风建设、遵纪守法这些东西放在心上,在一些不适当的场合和交往中依然我行我素、无法无天,屡屡触犯“红线”、冲破“底线”尚不自知,这就造成了沦落为囚的必然结局。
三是丧失法治意识。身为官员,都是有一定文化知识储备,有一定法治意识的,然而他们的主观意识中根本没有把法律当回事,往往以身试法尚不自觉,经常错误地认为自己能钻法律的空子,骨子里对法律是大意无视的,以这种认识,注定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四是丧失了做人的公德。丧失公德就是丧失了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就是私心作怪,私字当头,为满足个人私欲不择手段,不惜以身试法,导致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看到别人有钱、别人发财,自觉不自觉地会盲目攀比,为什么他能我不能?所谓生意、财富不过是投机取巧而已。有了这种危险意识就导致眼中“有钱无法”,这就是私欲膨胀的结果。眼中有钱、心中无法,不惜以身试法,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李云忠的忏悔对其而言已经挽回不了什么了,笔者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他为鉴,在大是大非面前是非分明,在诱惑欲望面前坚定信念,用党的宗旨意识武装自己的头脑,不要成为欲望的奴隶,成为金钱的奴隶。(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