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不是受贿免责的保护伞

中国法制网   2015-01-05 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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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磊,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接受贿赂款30万元。此案开庭时,赵磊辩称,收的钱不是受贿款,而是地方为了他参与世界跆拳道协会的执委赞助费。(1月5日  新华网)

    官员受贿,朝堂之上受审,狡辩成了家常便饭,也许从一开始他们收受贿赂之时,就为这笔赃款来来源与用途有了很好的“归宿”,赃款只是他们的一颗棋子,随时等待发号施令,或是随时等待为官员深不见底的欲望“背黑锅”。即使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官员有受贿的主客观要件,他们还是要狡辩,为的是使法律免除对自己处罚,就像本案中的赵磊一样,收受30万元给河南省“送”两块跆拳道金牌,但他就是坚决否认,说这钱是赞助费。笔者想说的是,赞助费不是你赵磊免除法律处罚的保护伞。

    向其行贿的河南体育局局长作证称,两次给赵磊30万,就是为了河南省能在全运会上完成得两块跆拳道金牌的任务。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10年。法院认定,其接受请托收受钱款,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深刻反映了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决心。因此,像赵磊这样受贿后还要狡辩的行为是于事无补的。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任何想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的行为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在党中央反腐如火如荼的当下,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党中央对于腐败问题惩治的决心。这既是正风肃纪之纲领,又是正风肃纪之“高压线”。对置若罔闻者,必须从严处理,方能彰显纪律的不容践踏,才能树立纪律的权威。(李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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