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莲:民警截留失主钱物应定性为“盗窃罪”

中国法制网   2015-01-04 15: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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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安阳两名初中生在一小区捡到一个钱包,在保安和一名业主见证下,清点钱包内有现金3700元,然后如数交给110民警。然而,4天后失主领到钱包时,里面仅剩1500元。日前,安阳市公安局已对涉事民警作出处罚: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2015年1月4日 《环球网》)
 
  从小父母、老师都教育我们要做拾金不昧的好孩子,如今孩子倒是做到了拾金不昧。然而,作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民警却成了人们口中调侃的“拾金不昧,捡到不退”的典型,这着实让人心寒。难怪有网友会把大家耳熟能详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他缴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冲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句:“叔叔再见”!改编成颇具讽刺意味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万元,把他缴到警察叔叔兜里边,叔叔捂着钱偷偷把头点,我难过地说了句:“叔叔骗骗”!这样的民警百姓如何信服,这样的反面教材,今后做父母的、当老师的又该如何教育孩子拾金不昧?
 
  2200块钱真的不多,但是,给警察形象造成的损失却非常大。很多人会觉得这位“警察叔叔”很冤,就为了2200块钱太不值得。如果觉得为了2200块钱不值得,难道22000块钱或者更多钱就值得了吗?实际上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职业素养问题。连2200块钱的诱惑都抵挡不了,如果给2000万,岂不是卖国也可以?
 
  笔者和绝大部分的网友观点是一致的,“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太轻了。根据查询相关法律,笔者认为,涉事警察截留失主钱物的行为应该定性为“ 盗窃罪”更为准确。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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