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挪用80万理财,公款安全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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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账户公款80万元,先后多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益近3万元,武汉市新洲区一街道办事处女出纳因犯挪用公款罪,近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月2日 新华网武汉)
35岁的潘晖曾是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出纳。潘晖利用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财务无对公账户,开设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公私混用。法院审理查明,潘晖从2012年2月开始,先后将账户中8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10多次,个人获益2.9万多元。2014年4月,新洲区纪委调查仓埠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相关问题时,潘晖主动交代其挪用公款的情况,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潘晖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担任出纳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潘晖自愿认罪,系自首,且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法院对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笔者相信潘晖本人不是法盲,在机关工作多年,怎么着都知道这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是有什么法律后果,但她还是做了,这其中就无疑不凸显这个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多么地混乱,公务人员的组织纪律是多么地差,公款是多么地“不安全”。我们知道机关单位公款是用于单位的办公开支,更重要的是要用对地方,那么多贫困人口就等着这钱能够按期、如数地发放到他们的手中,等着救急用。而部分公职人员却将这救命钱拿来为自己营利,真是天理不容啊。
笔者认为,要遏制此类挪用公款事件的再次发生,一是要加大对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教育,要明确告知挪用公款对普通百姓的危害以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知道挪用公款不仅害人而且害己;二是要加大单位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监督、审计力度,单位财务要定期向上级报告,接受上级监督;定期向单位公开,接受同级监督;涉及惠及民生的财政资金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只有加大对财务的监督,才能迫使单位财务晒到阳光下,才能将利用财务进行腐败的空间压缩到最小。(李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