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里:如何正确看待“依法治国”

中国法制网   2014-12-25 16: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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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人类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秩序之中,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人们生活在封建秩序之下,那时已经有了许多的法律条文,但它们大多都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所有的大权都在君主的手中,君主容易凭一时的好恶来决断国策,随意按自己的意志制定与修改法律,造成政策上的反复法律成为统治阶级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造成了社会混乱,乃至崩溃。这一点从我国封建社会不断的更换便可以看出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个人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利控制法律。而统治阶级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即使是出现一时的"明君"什么的,也只是一时的现象,因为利用统治者自己约束是不现实的,在我国建国初期,虽然制定了宪法,却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制约领导人的权力,在文革时期甚至出现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权威思想,领导人的权威大于法的权威,林彪,四人帮正是利用人治的政治运作机制,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 历史的进步总是建立在灾难上,文革证实了人治在中国是行不通的,1978年,社会主义法制的确立,使中国慢慢开始了法制的建设,1997年党中央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政策,依法治国与依法制国有什么区别呢?法治不是简单的执行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更重要的是其法律的运行方式,程度和过程。它包括了法律的至上权威性,法律的公平性、普遍性等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以法律来约束统治者,对权力的限制。只有在法治的条件下,才能对权力的执行者实行着有效的监督及惩罚手段。法制是法治的基本条件,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法制的却不足以表达法治的实质。法制的焦点是秩序,而法治的重点则在有效的制约和合理的运用权力,也就是说法制是用来规定国家的秩序的而法治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与合理利用使法律真正能够得到应用与发挥。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的建设更是离不开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引导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实现 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与管理,并确保社会公正,没有法制市场经济是难以运转与发展的,但有了法制并不代表市场经济能够建立与发展,最终还是需要法治,法治并不单纯的强调市场经济,而且还调整各种市场行为使其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确立了合法的原则,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最高的权威性。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依法治国的主体便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表明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紧密相连的,回望历史文革便是由于没有将党内民主以及国家社会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这样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国家的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党内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滋长,也就使党难以防止与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与发展。因此发展民主的时候还要注意法在其中的作用,通过法治使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加强的同时法律也会有了稳定性,不会因领导人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民主又可以保正法治的行之久远。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健全与否的前提,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立法时要做到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 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权力的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领导者个人和领导集体、执政党和国家机构、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都要充分体现民主原则。人民应能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司法与执法体制和程序的各个环节,也都要贯彻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与民主制度相连的是监督制度。我国当前应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难以保证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 要继续加强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同时,还应建立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补救的关键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在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地位应当得到保障;要有公正的审判制度,保证案件的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要继续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素养高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同时,还要建立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员队伍。所谓素养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和具有以身殉法的精神;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避免一些庸才滥竽充数;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仅要廉政,而且要勤政。 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大计,是社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是相当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增强"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完善"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强化"依法治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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