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露:“见义勇为”之路究竟该何去何从?

中国法制网   2014-12-12 09: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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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深夜时分,下夜班回家的阆中(微博)男子杨帆,路遇陌生男女街头纠缠时挺身而出,在制止过程中发生争执。随着杨帆一拳出去,男子倒地后昏迷至今成为植物人。今日,四川新闻网从阆中市法院获悉,因犯故意伤害罪,杨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对方48万余元费用。(12月11日《四川新闻网》)

“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我再也不去管了,最多就是拍照,然后打电话报警,这件事情把我弄惨了啊”这是“见义勇为”主角杨帆被阆中法院判决后的“肺腑之言”。

其实这不仅是当事人杨帆通过此次事件后最大的“收获”,也是广大网友的“收获”,一致表示:自己今后遇到类似情况,也不会直接制止危害行为,只会帮助报警,甚至有网友表示会绕道而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本该获得表彰,却因此获罪,支付巨额赔偿,看似确实有点冤,然而杨帆不是第一例因见义勇为而获罪的,今年7月大学生小涂因见义勇为打伤“色狼”而被刑拘14天,因此一众网友产生“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实属正常,但请不要忘了,“情理之中,未必合法”。

我国是法治社会,一切事务,法治先行,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在看待因见义勇为而获罪的案例中,除了要庆幸因见义勇为而阻止了悲剧的发生,也要反思见义勇为该把握的度。

笔者认为之所以杨帆见义勇为却获罪,就是因为超过了度,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不要限度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社会风向的晴雨表,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一个和谐、美好、善良的社会,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能缺席,千万莫因见义勇为反倒获罪的新闻而让见义勇为在自己的字典里面消失,相反,见义勇为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会发扬光大,永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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