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华:矿难频发,治乱须用重典

中国法制网   2014-10-28 15: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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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22时51分许,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沙沟煤矿发生一起事故,导致当时正在井下作业的33名工人被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及救援力量迅速赶往现场。其中有6名工人自行安全升井,16人不幸遇难,11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10月25日 新华网}

近年来,国内矿难频发,政府不得不痛下决心,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关闭了国内众多小煤窑。效果是显而易见的,矿难频率相较以前有了很大的下降,但不时传出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矿难事件仍叫我们惊心。公众不禁要问,在关闭了私营煤矿之后,若大矿再出事,国家又该怎么做?是否要接着关闭大矿?很显然,行政手段的一刀切,一定程度上对矿难治理有效果。但长远来看,对经济发展而言,并非上策。

矿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私营小矿主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往往千方百计压缩成本,对安全设施的投资会增加其成本,挤占利润。而矿难这种小概率事件也让私营矿主存了侥幸心理,并非天天发生,就算发生了也不过是赔点抚恤金,而这些钱对他们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换个角度来看,许多人认为小煤窑是矿难的万恶之源。但追根究底,矿难其实与企业的规模,所有制并无太大关系,若是矿主重视安全生产,那么即使是小煤窑也可成为安全示范单位,但若是不加以警惕,国有大矿的矿难造成的后果更令人揪心。反倒是因为小煤窑数量多分布广,要是相比数量少规模大的国有大矿,矿难发生的概率,小矿并不一定比大矿多。

私营小矿是为利压缩成本,而国有大矿的管理层则是为了在不出大事故的前提下,压缩成本,将企业效益产值提上去,同时也将自己的政绩提上去。在我国,矿难中矿工死亡的赔偿虽然在近几年有所提升,但不管是对于私营小矿主还是

国有大矿管理层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刑法》中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处也较轻,况且手眼通天的矿主们,也能打通各种途径进行减刑或保外执行。

  因此,若要从源头上解决矿难问题,不能单纯将私营小矿一刀切,明显有碍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况且对于合法经营、手续齐全的私营小矿,政府的强制性关闭会使大量矿工失业,矿主遭受巨大的损失,这些问题又如何来解决呢?政府依法行政,但朝令夕改始终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

  古人云:治乱须用重典。若是我国对那些恶性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加强,让他们牢底坐穿,倾家荡产,审判公开化,透明化,让社会公众一起监督审判及执法过程。对私营小矿主来说,他们权衡利弊,知道模式安全生产的后果是他们承担不起的,不安全生产的成本大于收益,自然会自觉遵守法规,安全生产。而对于国有大矿的管理层来说,他们明白了安全生产比提高效益和政绩更重要,矿难的后果是巨大的,自然也会在安全生产上下功夫,加大安全投资。

  唯有严刑峻法,方可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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