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限购保公平

中国法制网   2014-12-31 21: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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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京12月31日电(记者杨绍功)记者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当地职工若已因购房提取过两次公积金,在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时,就不能再提公积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0日发布通知称,明年开始,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

  此外,通知还对异地购房作出了限制。在南京有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房时,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或其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对购房使用公积金收紧的同时,南京对租房使用公积金的条件放宽,明年开始,当地将取消“房租必须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才能使用公积金的限制。同时将简化办理手续、增加办理时间,支持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明确购买第三套住房和异地购房的提取限制,目的是保障和鼓励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或改善型自住房。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是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既然是保障制度就需要体现其公平性,而住房公积金购买三套租房有破坏公平的原则,购买第三套住房的提取限制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________山中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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