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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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多处提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但未提及“公安改革”。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仅有2处提及公安。分别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迄今为止,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召开了8次会议,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上首次提到“全面深化公安改革”。
据公安部网站报道,今年10月16日,公安部曾召开部分地方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推进各项公安改革。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特别要紧紧围绕群众期待、社会关注、基层关心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影响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影响公安机关战斗力的薄弱环节,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谋划改革举措。
郭声琨指出,一方面,要在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制度等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上下功夫,力求在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关心关切的难点问题上求突破;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公安改革的社会效果,在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求实效,在便民利民服务、公正规范执法等各项工作中有更大的作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有一项具体措施。
___________山中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