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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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可原肥东县文化站员工陆某却无视规定,与老婆梁某商议注册房产中介公司,并以公司为掩护,非法从事吸收存款、贷款的经营活动。三年多时间里,夫妻二人共从200余人处非法“吸金”近3000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陆某、梁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双双获刑。(12月24日 中国新闻网)
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纪委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然而在中央各项禁令面前,仍然有些干部心存侥幸心理,肆无忌惮,妄想采用各种方式“开辟”第二职业,然后采用在官场中的人脉关系,不管是利用人情上还是权力都可以广来客源,生意兴隆,这种钱权双收两全其美的方式何乐而不为呢?
但殊不知纸包不住火,一些“偷梁换柱”的鬼把戏群众们见多了,想巧妙的比他人耳目,只会比登天还难。一旦监管部门动起真格来,一步错满盘皆落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违规违纪必将受到严厉的查处。
然而,此文化站干部不仅在中央禁令之下违规经商办企业,甚至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同时对外发放贷款赚取利息差。三年多时间里,夫妻二人非法吸储近3000万元,后因无法支付受害人利息及本金,他们选择投案自首。
笔者认为,这样顶风作案,罪加一等的行为必须予以重处,同时更是警醒相关部门更要将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作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使之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必须加大群众监督力度,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文/张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