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欠正气一个公道

自创   2014-12-23 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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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欠正气一个公道

据《京华时报》报道,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发现印度仿制瑞士“格列卫”抗癌药不仅可使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万多元药费,还可以增加他们生存的希望,于是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由于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日前,其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300多名病友写下联名信,称陆勇未从中牟利,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看着这样的报道,和那些写联名信的群众一样,为什么这种做好事,发扬传统美德的人,却要归于那些穷凶极恶的罪犯一类,去承担如此重的刑事责任,我们到底错在了哪里?笔者认为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完善。对于什么是假药的相关规定不合理,在一些国家得到许可的药品,说明至少无很大的危害,只是因为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就被认定为假药,明显不合理,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能为人民大众享受世界文明的成果做些什么?销售假药罪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法益,未明确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满足“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要求。危害国家药品管理秩序与危害不特定人的多数利益这二客体要件之间的关系不明确,究竟是必须同时满足侵害两种法益还是其中一种,及以偏重保护国家管理秩序所体现的秩序价值大还是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因为国内治病的药的价格太高,病人选择未经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国外相对较便宜的药,如果很多买不起高价药的穷人为了不妨害所谓的国家管理秩序,放弃治疗的机会,苦苦等待死亡之神的到来,这明显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

 二是司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事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最大的特征在于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司法机关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对危害性的审查不可或缺。300多病友联名的信足以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的大小,其对陆勇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具有重要的影响,怎能置之是不理?

看着陆勇的这个案例,不得不提起前几年的彭宇案,由于不了了之的最终判决,没有人再敢去扶摔倒的老太太,没有人再敢去见义勇为,因为做好事的人会承担本不属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陆勇案只是从民事责任转到了刑事责任,难道真要我们去“休管他人瓦上霜”。陆勇的行为系乐于助人,社会美德,应该大力弘扬,而法律应该让传统美德的光芒洒向社会的每个角落,而不是将这些光芒扼杀在萌芽阶段。理性的法律理应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有力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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