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鱼:公车私用几时休、禁把公车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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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智慧17日驾驶公车去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郴州官方17日晚回应称,苏仙区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已介入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12月22日 腾讯新闻)
据了解,这位副书记、副院长真可谓是“劣迹斑斑”的“惯犯”:
一是公车私用。该领导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不但把“八项规定”当成了耳边风,甚至“自成一派”认为“坐公车上下班无所谓,公车就是自己的专车”!这真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更是在公车改革的当下把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殊不知,公车私用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党政机关和干部的自身形象;更加容易滋生车轮上的腐败,从而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二是抢黄灯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更不必说堂堂一院之长,更该是遵纪守法的典范,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而不是知法犯法,不顾形象地违反交通规则。
三是私自驾驶公车。四川曾颁布《关于严禁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规定》和《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通知》,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由此可见,该领导显然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干部的能力素质与职级高低不成正比,这位“副书记、副院长”应对“智慧”二字应该汗颜啊!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加强公车使用监管工作迫在眉睫。只有强化公车监管,建立机制制度,逐步取缔公车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大众媒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也是必要条件。总之,整治公车私用问题,任重道远,贵在上下合力,持之以恒。
笔者真心希望:在工作8小时之外,公车应该停放在单位的停车场,而不是无止境的跟随领导“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