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让社会抚养费再现“捆绑”之殇
- 更换背景颜色:
-
-
-
-
-
-
-
近日,山东临沂一村民因超生被镇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拘禁,包括其10个月大的婴儿。经村民举报,警方将村民解救。昨天下午,临沂临港区文宣办负责人回应称,涉事的镇计生办村干部已被停职查办。(12月12日,中国新闻网)
据被关押的村民刘涛介绍,他家中有两个女儿和一个10个月大的男孩。超生三胎要在11月一次性缴纳12万元罚款,如果年前不缴清,就得缴21.3万元。由于家里贫困,刘涛一直未能缴纳罚款。11月18日,刘涛被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从家中带走,关押到莒安县一个旅馆内。
其实,近些年来,将计生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的现象并不罕见。除了上学、低保之外,各地和计生捆绑的还有医保、落户、购房、结婚登记、身份证明等各种“土政策”。
所谓的“社会抚养费”,早年被称为超生罚款。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定义,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其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个敏感话题,抚养费该收多少,怎么收,收了的资金如何处置还有社会抚养费究竟该不该收等问题引来社会各界的围观。可惜的是,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不仅已成一项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而且资金去向毫不透明,甚至看似“清水衙门”的计生委,也因社会抚养费而成为一个“油水衙门”。
其实,“捆绑式征收”并未明文出现在各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却能够在诸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文件中“委婉”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能与户口或其他进行“捆绑”。惟其如此,才能让政策和制度长久取信于民,赢得理解,才能将我们的群众路线走的更宽、走的更长。(刘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