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树:酒后“胡说”“领导打招呼”,法官被绳之以“家法”

原创   2014-12-11 16: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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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树:酒后“胡说”“领导打招呼”,法官被绳之以“家法”

河南漯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谌宏民,被所在的中院以“接受媒体采访后私自宴请记者,并在醉酒后发表不实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记大过处分,提请免去副庭长职务,调离审判岗位。(京华时报12月8日)

这份通报过于“精简”,对于涉事法官的“酒后不实言论”没有给出调查的说明,“省会某领导”是谁,是否“有领导打招呼”等情况公众不得而知。相反的,谌宏民的不实言论都指了名道了姓,各种来龙去脉也说的颇为详细,法院简单的一句“不实言论”恐怕难以服众。按照常理,面对法官怨言和舆论监督,河中院定会提供自身清白证据,以澄清事实。

而对比法院通报的种种漏洞与涉事法官的所谓“不实言论”,不得不让公众质疑法院欲盖弥彰的行为。这纸通报究竟是 “依法处置” 还是急于让当事法官闭嘴?笔者认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不是谌的言论,也不是言论被媒体所公开报道,而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漯河中院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家法处置。其实,法官发牢骚并不可怕。如果经相关部门调查,过程透明一点,情况详细一点,证实却无此事再追究谌的责任,那么可以化解很多不必要的误会。倘若打招呼情况属实,相关领导迟早要接受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知到时的河中院又会以怎样的“通报”来解释。

漯河中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很清楚自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尊严,是公平、公正、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寄托的是人民群众对建立法治社会的期许,而不能沦为某些领导将法律玩弄于股掌的帮凶。

众所周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一切活动的原则。如果法院对于法官的处分都不能遵循这一原则,又如何令公众信服其对其他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又何谈建立法治国家?

十八大明确提出: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在今天这个建立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司法机关不能仅凭借法官一句“醉酒后发表不实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就做出“家法处置”,而是要追查事件原委,查清其中究竟有无“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还原事实真相,完全不必遮遮掩掩,事儿都摊开来说,可以并且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维护司法部门的形象。任何把法院变成自家后院,挟持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必须严查严处,以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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