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方式隐形化,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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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小官巨贪”现象层出不穷。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基于9634份公众样本的调查结果显示:现实中的各类贪腐事件,“小官贪腐”占到了七成以上(76.17%),且发生在区县基层干部和村干部身上的较多。(12月8日 中国新闻网)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涌入农村,农村资源也不断资本化,使得农村资源密集度不断提高,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职位也掌握了大量资源,小官也有了实权。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拆迁办主任伪造拆迁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涉及资金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尽管中央不断加大力气治理小官贪腐问题,然而 “小官巨贪”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当前,小官贪腐分布极为广泛,方式相较以往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呈现出新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窝案”多。无论是非法套取国家资金,还是瓜分、贪腐集体经济,都非一个人所能为。因此,小官贪腐相当大比例是窝案。由于一些村官本来就是拉帮结派竞选上台的,他们更容易集体作案。而涉及到套取国家资金,则需要经过多个程序,必然是窝案。
二是贪腐行为隐蔽。当下,村干部直接吃拿卡要、直接侵占集体财产、直接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已经极为少见,小官贪腐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比如,充分运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为自己谋利。不少政策实施都赋予了基层干部自由裁量空间,这为一些小官的贪腐行为提供了便利。再比如,充分运用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为己谋利。还比如,充分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为己谋利。当前很多地方政策实施都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尽管有公开招投标等程序要求,但这远不能控制亦官亦商的基层干部行为。
笔者认为,银灰“小官巨贪”方式的隐形化,必须整合既有的“小官贪腐”治理机制,进一步打破基层利益共同体的格局。一是组织、纪检、民政部门应在两委换届中密切配合,保障村民选举依法依规进行,实现村干部贪腐的源头治理。要建立村干部的常规监察制度,对其经济问题、职务行为进行审查,实行过程治理。二是缩小乡村两级之间的利益交换空间,其关键是重新定位社区、村干部的职能。应将村务和政务明确划分,减少村干部的政务工作,切断乡村干部的合谋空间。需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斩断基层灰色利益链,核心是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公共服务上的积极性。(李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