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是用金钱亵渎法律尊严

中国法制网   2014-11-20 13: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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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9日从湖北省纪委监察厅获悉,大悟县有关部门日前查处了一起村“两委”换届选举贿选案件,涉案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11月20日   新华网)

    所谓“贿选”,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关于贿选,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十五条中这样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湖北大悟县吕王镇杨山村党员黄某,为了在今年村级组织换届中当选村“两委”主职干部,在村“两委”换届动员会期间,以给本村党员送现金、送酒、打电话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 这种贿选方式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用金钱去兑换选票,把干部当作谋取私利的机会,这怎么能代表人民群众?又怎么能取信于民?每一名村干部肩负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容不得半点瑕疵,用金钱买选票,一方面违反了国家宪法和法律,另一方面更是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中国民主。
    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并构成妨碍选举错误。大悟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决定:给予黄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村党组织换届纪律要求,吕王镇杨山村第十次党支部换届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同时取消黄某作为杨山村“两委”换届预备候选人员资格。我们要用“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贿选和破坏选举的行为,无论是什么人,无论是发生在什么地方,只要发现,就要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中国民主制度权威。

(李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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