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述责述廉”中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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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四川日报报道:成都领导干部述责述廉 配偶子女从业等必须报告。看了几遍,总觉得这里面形式主义仍然很浓。纪委这里要求的述责述廉,实际上就是听听看看而已的形式,作用不外乎在于标榜纪委本身在做事罢了。
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提出依法治国,各级各部门就要拿出点实际的东西来,而不是为了标榜自己还像以往那样搞些毫无用处的形式主义和花架子来。是想,若干的领导干部集中在那里拿着稿子读十来分钟,最后填个表,交个书面的像工作总结一样的八股文,这样的述责述廉能述出个什么来,谁去对他们读的写的内容核实?纪委要求述廉还勉强说得过去,述责呢?该向谁述?现在很多时候好像还是纪委在听。纪委是代表党委还是代表人大,这当中很值得研究吧。我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出后,我们应该重点放在依法行政上,我们国家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依法办事,缺少的是没按法律办事没按制度办事及时惩处的措施。要针对懒政、乱行政、错行政、越权行政等行为和现象拿出惩处细则,要有负责惩处的部门,负责惩处的部门没履行惩处的职责也要追究。要制定一环扣一环的可以执行可以操着的制度、后手措施。
那么,述责述廉要不要述呢?还是要述吧!但要改变形式,对自述出来的,管理部门要逐一核对,要去实地一项事一项事的对比(抽查排查都要有分级进行的办法。当然,万事开头难),同时要对自述中有重大隐情的进行追责,要对自述出的问题和追责部门查出的问题分别对待,要有不同惩处层次。当然,要减少述责述廉当中的形式主义,还有很多路要走,其中有一点就是要在述责述廉前明确权责。这点也很重要,有的部门有的领导岗位权责不是很明确,有的是这个单位也有权那个单位也有权,出了问题相互推责,加之人际关系相互博弈,到头来有可能不了了之,或者放掉主要责任者,追究到次要责任者或者根本不相干的人。
(申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