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亦瑭:官员“冤案”再现,让谁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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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三年中,熊祖模的人生转了两次急弯,一次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11年,一次因检方撤回起诉重获自由。(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对于时任县委副书记的熊祖模及其家人来说,是再贴切不过了。本是无中生有的事,更是在没有查清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当地法院却仍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让其背负了被判11年的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甚至成为了一起当地官方津津乐道、在各种会议场合“以案说法”的反腐典型案件。
然而,两年多时间过去后,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熊祖模案”有了终审裁定,贵州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遵义中院重审。随后其在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走出看守所大门,并收到了编号为遵市检公一刑不诉【2014】01号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说,一起官员的冤假错案也由此诞生。
在一些传统固有的思维认知中,冤假错案一般都是发生在普通群众身上,又怎么会在发生一定握有公权力的官员身上呢?事实上,在官员身上发生的冤假错案也并非鲜闻。如原湖南江华县政法委副书记徐茂军被判受贿,申诉4年摆脱罪名、安徽蚌埠市原东区区长助理于英生坐17年冤狱后获释等等。那么,官员“冤案”的一再发生,又在让谁蒙羞呢?
我们知道,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除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之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样难辞其咎,而掌控于公检法的话语权或人事权的主要领导更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试想,如果检察机关在查阅案卷、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够仔细核对相关证据,审判机关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相关领导干部能认真做到“三严三实”,那么,类似的悲剧就难以发生。
事实上,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任何司法制度下都有屈死的冤魂。但我们不能仅仅从小概率事件出发,把这一起官员冤假错案看作是一个案。而应该从完善司法体制着手,尽可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因此,官员“冤案”的一再发生,这不止是让法治蒙羞,还严重有损了领导干部和政府部门的整体形象,更是影响到了党的执政公信力和群众基础。
因此,对于一再发生的冤假错案,相关职能部门和高层更应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境况下,不仅要完善司法体制和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监督力度,更应对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或始作俑者依法从严惩处,清除司法队伍。否则,如何严明党纪国法,如何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