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驾公车打猎误杀村妇犯了几宗罪?

中国法制网   2014-11-14 15: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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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一女性村民在山上捡茶籽时遭枪击死亡。(11月14日 新华网)

  据悉,涉嫌枪杀村妇者,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蒸湘分局一肖姓公职人员,案发时正在打猎,目前已被衡东县警方刑事拘留。虽然案发已经3天,但截至昨晚7时30分发稿,衡阳当地官方和警方尚无正式通报。

  在这起案件中,据村民回忆,该打猎者是驾驶着带有“执法”标志的汽车来的。当地村民有人听见隔壁山上有枪声,还以为是他们在打猎物。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会打死人。而该村妇身上有两处伤口,头部并非致命伤。

  到这不禁让笔者产生很多疑惑:一是该公职人员打猎的枪支从何而来?二是中国允许打猎吗?三是周末时间驾驶公车前来打猎吗?四是村妇难道身中两枪?

  首先,第一,按照相关规定,普通中国公民是禁止拥有枪支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在上世纪80年代国际狩猎浪潮中,中国开始有条件向外国狩猎者开放小型动物打猎场,目前中国西部的四川、青海、新疆等已开始设立打猎场。不过,由于收费昂贵,前来“狩猎”的人员主要是国外富豪。而且,要开办狩猎场仍需申请备案并须经严格审批。只有经过特别授权的旅行社才有资格展开狩猎业务,目前也多局限给外国人。

  第三,周末时间驾驶公车前来打猎,很明显是一起公车私用事件,在现如今各项禁令之下,依然还是有着一群目无法纪之人如此肆无忌惮,公然驾驶着有着明显公车标志的车辆出入于私人活动中。

  第四,村妇身上有两处伤口,难道在打下第一枪之后,没人知道是误伤了一个人?还是以为这达到是一个猎物,故而再补一枪?

  这种种疑问待一一解开,笔者希望,这样的一起恶性事件,必须严肃处理,予以严厉惩处,这不仅仅是一起误伤事件,这起案件当中涉及到的罪行远远不止这一个,相关部门应尽快还公众一个清楚明白。(文/张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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