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遮遮掩掩才能达到警示目的

中国法制网   2014-11-12 07: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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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偶然看到一则消息,说的是某企业为了经济效益,不顾百姓身体健康,用致癌工业盐制作酱油的消息。但通篇看完,却不知是什么品牌的酱油,更不知道是哪家公司,虽经媒体一炒再炒,就是不提名号。让大众知道错在谁、错在哪,应该如何防止,确保类似问题不在发生,这才是安全曝光的真正意义之所在。 由此,让笔者联想到了铁路行业在施行安全风险管理的今天,在分析风险控制说到问题的时候,某些单位、部门在分析问题的时候,时不时地也经常提到个别科室、个别车间、个别干部、部分人等等,这些责任者的代名词或许大家都不陌生。

“曝光”的初衷实质上是将违规者的丑恶嘴脸公之于众,其作用是让消费者知晓他们,避而远之。此外,通过曝光,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效,让其他未曝光的违规者遵守规则,依法经营。同样,在我们对问题分析亦或总结问题的时候,只点问题不点名,试想还会有谁在乎,又有谁会引以为戒,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可信度很容易产生异议。如果都这样只曝光,不点名,势必将助纣为虐,我行我素。笔者认为如此隔靴挠痒,蜻蜓点水般的“曝光”,只是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

  值得深思的是,产生这种现状原因何在?众多企业都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机制,发现问题是考核管理人员的一项主要内容,作为主管部门和问题发现人,都有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或曝光,但时常以某某部门、个别干部、个别职工来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其原因一是“老好人”,不想面对问题,不想得罪人,不敢较真碰硬。二是不负责任,认为点出问题就行了,给责任人留点面子,这种做法不足以让责任人受到教育,同时让大家犹入五里云雾,仿佛是在听故事。三是与责任人有着不清楚的因果,关系密切,在感情与责任面前偏离轨道,情大于责任。

    事实上,这种现象与权力、与私情、与工作作风有着密切的联系。要让安全违规者、违法者充分“曝光”,不仅仅是让责任者受到教育,更重要的是让所有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孤立违章违规的不良行径,倡导遵章守纪的良好氛围,并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让大家知道错在谁、错在哪,如何防止并确保类似问题不在发生,从而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这才是“曝光”的真正意义之所在。

   作者: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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