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欲拉闸断电须予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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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一名供电所所长酒后撒泼,擅自拉闸停电,导致全县数千名用户无电可用。目前,鹤壁供电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11月10日 网易网)
根据通报,11月2日,鹤壁市淇县供电公司朝歌供电所所长杨树森、员工王海笑等6人,在个人消费时,与用电客户发生纠纷,擅自给用电客户停电,严重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不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杨树森撤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并扣罚绩效奖金6个月;给予王海笑待岗、留用察看2年处分,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其余相关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责任人也被分别给予处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仅仅因为一个人的个人的错误,导致数千名用户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这几个人的行为到底影响到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少损失?是否已构成犯罪?因个别人员的不当行为,其中仅仅轻描淡写的一句“给客户的正常用电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恐怕不能服众。
在没有任何预知的情况下,随意拉闸断电,对用户们的生活用电造成的一些损失比起那些工厂的损失几乎已经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工厂正常的生产造成的损失绝对是无法估计的,相信这不仅仅是涉及到国家电网的一些规章制度,严格来说,这是一起安全事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该供电公司的处罚未免过于轻罚,这背后的一些遗留问题相信是无法估计的,给一些工厂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计算的,仅仅因为自己的私欲拉闸断电这样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文/张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