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定义不会因为做好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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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这个焦点问题也有了答案。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11月6日 新华网)
这种披着“慈善”外衣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应该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法院如果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受贿,必将带来不良的示范后果,如果腐败官员为规避风险,将赃款捐给寺庙,或者捐给一些慈善机构,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行为?
受贿款就是受贿款,无论用作何处,受贿的性质是不会变的。如果按照此官员用作修建寺庙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更多的贪官在发现即将东窗事发的时候便将自己的赃款捐至福利机构,难道那样就不算贪污受贿了吗?这样的谬论恐怕也是该官员狗急跳墙想出的理由。
试想,该官员为何会将自己“辛苦”得到的赃款用作修建寺庙呢?无非还是为了在自己的贪腐道路上减轻罪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一点心理安慰,同时也是求神保佑不要被发现而已。殊不知这样的荒唐行为只会让人觉得可笑。
在如今从中央到地方大力反腐的档口,贪污受贿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因为人生观、价值观、信仰的缺失,沦为权利、金钱、美色的奴隶,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
贪腐,说到底是权力失去监督成为迈向犯罪的推进器。从最初的严于律己,对人对事坚持原则,到慢慢面对各种诱惑无法拒绝,从此人生观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只是已身陷其中不能自查和正视自己。
金钱至上的腐朽思想又长期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使其在金钱和物欲面前越陷越深。同时很多官员在法律意识淡薄。身边的法律书籍很多,虽然参加法律知识教育,却总以为党的反腐倡廉很遥远,侥幸心理使得众多的官员落到今天的下场。(文/张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