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法治 为机构消肿护航

中国法制网   2014-10-28 08: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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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议事协调机构,仅湖南就减少1.3万余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8472个和8081个。“协调机构”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协调机构”过多过滥的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漠视。(新华网 10月22日

事实上,这些协调机构年年都在清理,机构精简的口号也时常挂在嘴边,可就是走不出“清理后再出现,出现后再清理”的怪圈。究其根源,均在于缺乏权力法定的观念,使领导个人的权威取代法律成为机构废立的依据,这违背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因此,必须把协调机构的设置和废止拉回法治的正确轨道,推行法治,才能实现机构消肿。

所谓协调机构,是指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合作、协作机构。之所以设立协调机构一方面是因为,对于某些重要而棘手的临时性任务或突发性事件,单一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难以及时处理,需要更多机构相互配合,甚至需要更高级别的领导“挂帅协调”,才能有效完成;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重视程度,防止它们互相推诿,而把大家“捆绑”在一起。

从某种意义上说,协调机构的设置带有一定的计划时代色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一定数量的协调机构也是必须的,但此类机构脱离了法律的规范将会迅速泛滥,造成机构之间相互推诿、人浮于事,浪费国家财税。要实现机构精简,必须改变这种仰仗领导的协调式思维,从法律上严格确立组织法定的原则,对地方上擅自设定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特别是要在党政两个层面上,对设立机构的权限、程序及责任进行更为严格而清晰的规范,以加大对机构肿胀的遏制。 

当前机构组织法治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造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公权力组织上实现法,从组织法上对各类机构的设置、编制、职权、责任等进行规制因此只有推行法治才能实现机构消肿,只有法治才能为机构消肿保驾护航。(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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