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法治 为机构消肿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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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议事协调机构,仅湖南就减少1.3万余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8472个和8081个。“协调机构”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协调机构”过多过滥的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漠视。(新华网 10月22日)
事实上,这些协调机构年年都在清理,机构精简的口号也时常挂在嘴边,可就是走不出“清理后再出现,出现后再清理”的怪圈。究其根源,均在于缺乏权力法定的观念,使领导个人的权威取代法律成为机构废立的依据,这违背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因此,必须把协调机构的设置和废止拉回法治的正确轨道,推行法治,才能实现机构消肿。
所谓协调机构,是指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合作、协作机构。之所以设立协调机构,一方面是因为,对于某些重要而棘手的临时性任务或突发性事件,单一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难以及时处理,需要更多机构相互配合,甚至需要更高级别的领导“挂帅协调”,才能有效完成;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重视程度,防止它们互相推诿,而把大家“捆绑”在一起。
从某种意义上说,协调机构的设置带有一定的计划时代色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一定数量的协调机构也是必须的,但此类机构脱离了法律的规范将会迅速泛滥,造成机构之间相互推诿、人浮于事,浪费国家财税。要实现机构精简,必须改变这种仰仗领导的协调式思维,从法律上严格确立组织法定的原则,对地方上擅自设定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特别是要在党政两个层面上,对设立机构的权限、程序及责任进行更为严格而清晰的规范,以加大对机构肿胀的遏制。
当前,机构组织法治化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造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公权力组织上实现法治,从组织法上对各类机构的设置、编制、职权、责任等进行规制。因此,只有推行法治才能实现机构消肿,只有法治才能为机构消肿保驾护航。(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