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治理“裸官”治标更得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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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裸官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裸官”是近两年的热门新闻,这一词汇高频率地出现在各媒体中。“裸官”并不是指一丝不挂的官员,而是特指那些配偶及子女均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而其独身在国内担任领导职务的的官员。
“裸官”的“裸”直接体现为社会责任感的丧失。官员是公共机关的公务员,拥有公共权力,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然而,“裸官”们将妻子儿女放在千山万水之外的发达富足国家,自己独身在国内“做官”,远离了家人的爱与牵挂,家庭的责任感弱化,社会责任感逐渐丧失。2010年8月披露的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董跃进一案,“裸官”的堕落轨迹显露无遗:正处级“裸官”董跃进的妻儿均移居美国,独自生活的状态让他的心理逐渐空虚,开始享用性贿赂和冰毒填补空虚。而接受了他人的腐蚀,就等于授人以柄,最终原则尽失,给国家造成了5.8亿元的巨大损失。据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党校某教授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透露,1995年到2005年十年间,中国共出现118万名“裸官”。这意味着,平均每个省有近4万名;按照2000多个市县来算,每个市县也有50多名。有谁会相信这么多数量巨大的“裸官”们能恪尽职守,掌好权,用好权么?让“裸官”穿上“社会责任感”这件外衣势在必行,任重道远。
将裸官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重要机密职务写进制度,做到有法可依,防范于先。广东的这种做法有利于防范重大裸官腐败案件的发生,同时营造出排斥裸官的良好氛围,也可以为全国其他地方治理裸官腐败提供良好借鉴。
作者:小谢
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