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者当牢记“法律面前没有侥幸”

中国法制网   2014-10-20 1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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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亮今年50岁,在南京江宁区从科长、镇长一直干到区水利局局长。去年11月份,南京市纪检部门发现他涉嫌经济问题,将其双规。昨天,徐亮涉嫌受贿案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公诉方指控,徐亮在10多年里总共受贿290多万元,其中包括两套低价房产。对于指控,徐亮几乎都作了不同于以前的辩解。他的辩护律师也就多笔款项,为其做无罪辩护。(南方法制网10月18日)

  当然,坊间有“坦白从‘宽’,牢狱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想必过去有的贪官吃过坦白的苦头,尝过抗拒的甜头。所以徐亮当初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在二审时才会当庭翻供,找出千奇百怪的理由。

  关于翻供,发生过最离谱、最让人发笑的案例。2012年12月,永康市人民法院认定吕子江犯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吕子江以被刑讯逼供为由,在二审时当庭大喊大叫全面翻供。称“纪委、检察院、武警一口气打了我2000多个耳光!被鸡奸3次”

  悔过供述后又翻供现象,在当前反腐败工作中,不是个别现象。像成克杰、麦崇楷这样的高官也曾出尔反尔。浙江湖州市法院对2010年-2011年审结的部分职务犯罪情况的调研时发现:受贿犯罪翻供率56.2%,贪污犯罪翻供率38.8%

  在执法机关依法文明办案的前提下,这种现象是需要好好研究的。这种现象至少说明贪官存在着两种心理:一是趋利避害。这是人之常情,贪官也如此。如果办案人员向他讲明政策,他也许真实悔过,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许假惺惺地悔过,但不论怎样,都是想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二是心存侥幸。要么干脆自始至终什么都不说,要么出尔反尔先招供后翻供,以为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奈何不了他。其实,只要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不论贪官持哪种心理,对办案都没有大碍,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其实,贪官的诡辩不论是以何面目出现,都显得苍白和枉然,在强大的法律攻势面前,“当庭翻供”根本不能成为开脱罪责的理由,因为法律面前没有“侥幸”,要悔的只有“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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